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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0 1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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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qiang)签订国务院(yuan)令,管制,物项,出口

新(xin)华社10月19日消息(xi),国务院(yuan)总理李强(qiang)日前签订国务院(yuan)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xing)。《条例》共6章50条,首要规定(ding)了以下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事情保(bao)持中国共产党的向导,保(bao)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兼顾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安然全,完善管理和服务,提拔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本(ben)领;两(liang)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流动,应当遵守法律(lu)法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是实用局(ju)限(xian)。根据出口管制法,明确两(liang)用物项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推行(xing)防散布等国际责任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实用本(ben)条例。同时,对监控化学品等物项出口管制的实用规则作出衔接性规定(ding)。

三是管理体制。保(bao)持现行(xing)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体制波动,对国家出口管制事情协调机制、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shi)人民当局(ju)商务主管部门各自职责作出规定(ding)。

四是贸易方便化措施。取消两(liang)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增强(qiang)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通明度和范例性,明确拟定(ding)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规定(ding)。细化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允许方便措施及其实用条件、程序等。

五是出口管制各项制度措施。明确订定(ding)、调整管制清(qing)单和实施临时管制的程序和要求,对两(liang)用物项出话柄施允许,并对请(qing)求允许的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ding)。严格两(liang)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管理,细化管控名单制度,建立关注名单制度,完善全链条管控措施。

六是监视检查。明确监视检查的实檀越体、程序、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出口经营者报告(gao)、合营调查处理惩罚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推行(xing)防散布等国际责任,增强(qiang)和范例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等法律(lu),订定(ding)本(ben)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两(liang)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实用本(ben)条例。

本(ben)条例所称两(liang)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处,又有军事用处或(huo)者有助于提拔军事潜力,迥殊(shu)是可以用于设计(ji)、开(kai)辟、临盆或(huo)者利用大(da)规模杀伤性兵器及其运(yun)载(zai)工具的货品、技术和服务,包含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ben)条例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境外转移两(liang)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本(ben)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liang)用物项,包含两(liang)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予、展览、合作、救济和以其他体式格局(ju)举(ju)行(xing)的转移,采取禁止或(huo)者限(xian)制性措施。

第三条 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事情保(bao)持中国共产党的向导,保(bao)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兼顾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安然全,完善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拔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本(ben)领。

两(liang)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流动,应当遵守法律(lu)、行(xing)政法例和国家有关规定(ding),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国家出口管制事情协调机制担任组织、引导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事情,兼顾协调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da)事项。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担任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事情,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合作担任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事情。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紧密合营,增强(qiang)信息(xi)同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shi)人民当局(ju)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的托付,开(kai)展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事情。

第五条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专(zhuan)家征询机制,为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事情提供征询看法。专(zhuan)家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客(ke)观、公正、科学、松散地提供征询看法,并对征询中所知悉的国家隐秘、事情隐秘、贸易隐秘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xi)等依法负(fu)有保(bao)密责任。

第六条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指南,勉励和引导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出口经营者提供货运(yun)、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依法例范经营。

第七条 国务院(yuan)商务、外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增强(qiang)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订定(ding)。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缔结或(huo)者参加的条约、协议(yi),或(huo)者按照同等互惠(hui)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区域、国际组织等开(kai)展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合作开(kai)展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有关商会、协会等行(xing)业自律(lu)组织应当依照法律(lu)法例和章程的规定(ding),为其成员提供与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的信息(xi)征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增强(qiang)行(xing)业自律(lu)。

第二章 管制政策

第九(jiu)条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订定(ding)、调整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个中重大(da)政策应当报国务院(yuan)批准,或(huo)者报国务院(yuan)、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liang)用物项出口目(mu)标国家和区域举(ju)行(xing)评价,确定(ding)风险品级,采取响应的管制措施:

(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

(二)推行(xing)防散布等国际责任的需(xu)要;

(三)推行(xing)我国缔结或(huo)者参加的条约、协议(yi)的需(xu)要;

(四)实行(xing)团结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决议(yi)和措施等的需(xu)要;

(五)其他需(xu)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出口管制法和本(ben)条例的规定(ding),根据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ding)程序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订定(ding)、调整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清(qing)单,并及时公布。

订定(ding)、调整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清(qing)单可以以适当体式格局(ju)征求有关企业、商会、协会等方面看法,需(xu)要时开(kai)展家当调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推行(xing)防散布等国际责任的需(xu)要,经国务院(yuan)批准,或(huo)者经国务院(yuan)、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清(qing)单以外的货品、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通告(gao)。临时管制的实施限(xian)期(qi)每次(ci)不超过(guo)2年。临时管制实施限(xian)期(qi)届满前应当及时举(ju)行(xing)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作出以下决定(ding):

(一)不再需(xu)要实施管制的,取消临时管制;

(二)需(xu)要继续(xu)实施管制但不宜列入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清(qing)单的,延长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不超过(guo)2次(ci);

(三)需(xu)要长期(qi)实施管制的,列入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清(qing)单。

第十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推行(xing)防散布等国际责任的需(xu)要,经国务院(yuan)批准,或(huo)者经国务院(yuan)、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特定(ding)两(liang)用物项的出口,或(huo)者禁止特定(ding)两(liang)用物项向特定(ding)目(mu)标国家和区域、特定(ding)组织和个人出口。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liang)用物项出口允许

第十四条 国家对两(liang)用物项的出话柄行(xing)允许制度。

出口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清(qing)单所列两(liang)用物项或(huo)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liang)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请(qing)求允许。

相关货品、技术和服务存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kuan)规定(ding)情形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ben)条例的规定(ding)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请(qing)求允许。法律(lu)、行(xing)政法例、军事法例另有规定(ding)的,从其规定(ding)。

出口经营者应当相识(shi)拟出口货品、技术和服务的性能目(mu)标、首要用处等,确定(ding)其是否属于两(liang)用物项;没法确定(ding)的,可以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征询,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出口经营者提出征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品、技术和服务的性能目(mu)标、首要用处以及没法确定(ding)是否属于两(liang)用物项的原因。

第十五条 出口两(liang)用物项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ben)条例的规定(ding)得到单项允许、通用允许,或(huo)者以登记填(tian)报信息(xi)体式格局(ju)得到出口凭证。

单项允许同意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允许证件载(zai)明的局(ju)限(xian)、条件和有效期(qi)内,向单一最终用户举(ju)行(xing)一次(ci)特定(ding)两(liang)用物项出口。单项允许的有效期(qi)不超过(guo)1年,有效期(qi)内完成出口的,出口允许证件主动失效。

通用允许同意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允许证件载(zai)明的局(ju)限(xian)、条件和有效期(qi)内,向单一或(huo)者多个最终用户举(ju)行(xing)多次(ci)特定(ding)两(liang)用物项出口。通用允许的有效期(qi)不超过(guo)3年。

以登记填(tian)报信息(xi)体式格局(ju)得到出口凭证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在特定(ding)两(liang)用物项每次(ci)出口前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按照规定(ding)如实填(tian)报相关信息(xi)得到出口凭证后,凭出口凭证自行(xing)出口。

第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请(qing)求单项允许,应当通过(guo)书(shu)面体式格局(ju)或(huo)者数据电文体式格局(ju)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请(qing)求,如实填(tian)写两(liang)用物项出口请(qing)求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qing)求人的法定(ding)代(dai)表人、首要经营管理人以及包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与两(liang)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yi)的正本(ben)或(huo)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两(liang)用物项的技术申明或(huo)者检测报告(gao);

(四)两(liang)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证明文件;

(五)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口经营者建立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qie)运(yun)行(xing)优越,具有相关两(liang)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ding)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可以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请(qing)求通用允许。请(qing)求通用允许,除前款(kuan)规定(ding)的材料外,还(hai)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运(yun)行(xing)情况申明;

(二)两(liang)用物项出口允许证件申领及利用情况申明;

(三)两(liang)用物项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有关情况申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两(liang)用物项出口允许请(qing)求之日起,零丁(ding)或(huo)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ben)条例的规定(ding)对出口允许请(qing)求举(ju)行(xing)审查,在45个事情日内作出准予或(huo)者不予允许的决定(ding)。准予允许的,由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颁收回口允许证件;不予允许的,应当书(shu)面告(gao)知请(qing)求人。

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大(da)影响的两(liang)用物项出口,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报国务院(yuan)批准,或(huo)者报国务院(yuan)、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需(xu)要报国务院(yuan)批准,或(huo)者报国务院(yuan)、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不受前款(kuan)规定(ding)出口允许审查限(xian)期(qi)的限(xian)制。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允许请(qing)求举(ju)行(xing)审查,依法需(xu)要组织判(pan)别,征询专(zhuan)家看法,或(huo)者对出口经营者、最终用户举(ju)行(xing)实地核查的,所需(xu)时间不计(ji)算在本(ben)条第一款(kuan)规定(ding)的出口允许审查限(xian)期(qi)内。

第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出口允许证件载(zai)明的局(ju)限(xian)、条件和有效期(qi)出口两(liang)用物项并报告(gao)现实出口运(yun)输、运(yun)抵、安装、利用等情况。

出口允许证件有效期(qi)内,出口经营者需(xu)要改变两(liang)用物项的种类、出口目(mu)标国家和区域、最终用户、最终用处等关键要素的,应当依照本(ben)条例的规定(ding)重新(xin)请(qing)求两(liang)用物项出口允许,交回原出口允许证件,并临时停止出口。

出口允许证件有效期(qi)内,出口经营者需(xu)要改变两(liang)用物项出口涉及的其他非关键要素的,应当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革两(liang)用物项出口允许请(qing)求,如实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临时停止利用出口允许证件。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革请(qing)求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革的决定(ding),并书(shu)面告(gao)知出口经营者。准予变革的,发表新(xin)的出口允许证件,并注销原出口允许证件;不予变革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原出口允许证件载(zai)明的局(ju)限(xian)、条件和有效期(qi)出口两(liang)用物项。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发明准予两(liang)用物项出口允许所根据的出口管制法第十三条规定(ding)的因素发生重大(da)变化的,应当通知出口经营者临时停止利用出口允许证件。经核查,有关变化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推行(xing)防散布等国际责任产生重微(wei)风险的,应当依法撤回、撤销或(huo)者要求出口经营者请(qing)求变革相关两(liang)用物项出口允许;没有前述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口经营者恢复利用相关出口允许证件。

第十九(jiu)条 出口特定(ding)两(liang)用物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出口经营者在每次(ci)出口前以登记填(tian)报信息(xi)体式格局(ju)得到出口凭证后自行(xing)出口:

(一)进境检修、实验或(huo)者检测后在公道限(xian)期(qi)内复运(yun)给原出口地的原最终用户;

(二)出境检修、实验或(huo)者检测后在公道限(xian)期(qi)内复运(yun)进境;

(三)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ju)行(xing)的展览会,在展览会竣事后马上(shang)原样复运(yun)回原出口地;

(四)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ju)行(xing)的展览会,在展览会竣事后马上(shang)原样复运(yun)进境;

(五)民用飞机零部件的出境维修、备品备件出口;

(六)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规定(ding)的其他情形。

前款(kuan)规定(ding)的特定(ding)两(liang)用物项出口要素发生变化的,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xin)登记填(tian)报信息(xi)得到新(xin)的出口凭证,或(huo)者根据本(ben)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ding)请(qing)求单项允许或(huo)者通用允许。

出口经营者晓得或(huo)者应当晓得出口不再符合本(ben)条第一款(kuan)规定(ding)情形,或(huo)者接到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的,应当马上(shang)停止出口并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报告(gao)。

第二十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请(qing)求通用允许或(huo)者以登记填(tian)报信息(xi)体式格局(ju)得到出口凭证:

(一)单位因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xing)为受过(guo)刑事惩罚,或(huo)者其与两(liang)用物项出口相关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xing)为受过(guo)刑事惩罚;

(二)5年内因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xing)为受过(guo)行(xing)政惩罚且(qie)情节严峻;

(三)属于列入本(ben)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ding)的管控名单内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du)资企业、代(dai)表机构(gou)、分支机构(gou);

(四)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规定(ding)的其他情形。

已得到通用允许或(huo)者以登记填(tian)报信息(xi)体式格局(ju)得到出口凭证的出口经营者涌现前款(kuan)规定(ding)情形的,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已得到的出口允许证件;需(xu)要继续(xu)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本(ben)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kuan)的规定(ding)请(qing)求单项允许。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品的发货人或(huo)者代(dai)理报关企业出口两(liang)用物项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发表的出口允许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ding)办理出口报关手续(xu);不能提供出口允许证件的,海关不予放行(xing)。

第二十二条 出口货品的发货人未向海关提交或(huo)者未如实交验由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发表的出口允许证件,海关有证据注解出口货品可能属于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局(ju)限(xian)的,应当向出口货品发货人提出质疑,出口货品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货品合同、性能目(mu)标、首要用处等证明材料。在质疑期(qi)间,海关可以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判(pan)别,并根据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判(pan)别结论依法处理。在质疑、判(pan)别期(qi)间,海关对出口货品不予放行(xing)。

出口货品存在本(ben)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kuan)、第十八条第四款(kuan)、第二十五条规定(ding)情形,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知悉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海关;海关收到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时,出口货品已向海关申报出口但尚未放行(xing)的,应当不予放行(xing)并依法处理。

第二节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两(liang)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风险管理制度,对两(liang)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举(ju)行(xing)评价、核查,增强(qiang)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请(qing)求两(liang)用物项出口允许时应当提交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证明文件。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同时提交由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区域当局(ju)机构(gou)出具或(huo)者认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证明文件。

两(liang)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作出承诺,未经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行(xing)改变两(liang)用物项的最终用处或(huo)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第二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入口商发明两(liang)用物项出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马上(shang)停止出口,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报告(gao)并合营核查;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ben)条例第十八条规定(ding)予以处理惩罚:

(一)两(liang)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处已改变或(huo)者可能改变;

(二)两(liang)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证明文件存在假造、变造、失效等情形;

(三)以诳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huo)取两(liang)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开(kai)展两(liang)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核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合营。入口商、最终用户未在规定(ding)限(xian)期(qi)内合营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没法核实两(liang)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处的,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jiang)有关入口商、最终用户列入关注名单。

出口经营者向列入关注名单的入口商、最终用户出口两(liang)用物项,不得请(qing)求通用允许或(huo)者以登记填(tian)报信息(xi)体式格局(ju)得到出口凭证;请(qing)求单项允许时,应当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的入口商、最终用户的风险评价报告(gao),并作出遵守出口管制法律(lu)法例和相关要求的承诺。允许审查限(xian)期(qi)不受本(ben)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kuan)规定(ding)限(xian)期(qi)的限(xian)制。

本(ben)条第一款(kuan)规定(ding)的入口商、最终用户合营核查,经核实不存在私行(xing)改变最终用处、私行(xing)向第三方转让等情形的,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jiang)其移出关注名单。

第二十七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妥帖留(liu)存与两(liang)用物项出口有关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证明文件以及合同、发票、账册(ce)、单据、营业函电等相关资料,留(liu)存限(xian)期(qi)很多于5年。法律(lu)、行(xing)政法例另有规定(ding)的,从其规定(ding)。

第三节 管控名单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huo)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yi)、告(gao)发,可以决定(ding)将(jian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口商、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

(一)违背最终用户或(huo)者最终用处管理要求;

(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将(jiang)两(liang)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mu)标。

入口商、最终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按照前款(kuan)规定(ding)实行(xing):

(一)将(jiang)两(liang)用物项用于设计(ji)、开(kai)辟、临盆或(huo)者利用大(da)规模杀伤性兵器及其运(yun)载(zai)工具;

(二)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huo)者限(xian)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

依照本(ben)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ding)列入关注名单的入口商、最终用户存在本(ben)条第一款(kuan)、第二款(kuan)规定(ding)情形的,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jiang)其列入管控名单,同时移出关注名单。

第二十九(jiu)条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对列入管控名单的入口商、最终用户采取下列一种或(huo)者几(ji)种措施:

(一)禁止有关两(liang)用物项交易;

(二)限(xian)制有关两(liang)用物项交易;

(三)责令中止有关两(liang)用物项出口;

(四)其他需(xu)要的措施。

出口经营者不得违背规定(ding)与列入管控名单的入口商、最终用户举(ju)行(xing)有关两(liang)用物项交易。特殊(shu)情况下确需(xu)举(ju)行(xing)有关交易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请(qing)求,经批准后可以与该入口商、最终用户举(ju)行(xing)响应的交易并按要求报告(gao)。

第三十条 列入管控名单的入口商、最终用户合营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有关现实,停止违法行(xing)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按要求作出并推行(xing)承诺,不再有本(ben)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ding)情形的,可以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请(qing)求移出管控名单。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现实情况,作出将(jiang)其移出管控名单的决定(ding)。

第四章 监视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合作制度,增强(qiang)全过(guo)程监管,及时发明、遏止和查处两(liang)用物项出口违法行(xing)为。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两(liang)用物项出口流动开(kai)展监视执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零丁(ding)或(huo)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两(liang)用物项出口流动举(ju)行(xing)监视检查、对涉嫌违法行(xing)为举(ju)行(xing)调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合营,不得谢绝、拦阻。

举(ju)行(xing)监视检查、案件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lu)文书(shu),可以采取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ding)的措施;少于2人或(huo)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lu)文书(shu)的,被检查、调查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谢绝。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huo)者根据海关提出的组织判(pan)别需(xu)要,组织开(kai)展相关两(liang)用物项判(pan)别,可以托付有关专(zhuan)业机构(gou)或(huo)者相关领域专(zhuan)家提供判(pan)别看法。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huo)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yi)、告(gao)发,发明有关组织和个人存在两(liang)用物项出口违法风险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发明或(huo)者接到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出口流动存在本(ben)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kuan)、第十八条第四款(kuan)、第二十五条规定(ding)情形的,应当及时将(jiang)有关情况报告(gao)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或(huo)者加重危害,并合营调查处理惩罚。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xing)为提供代(dai)理、货运(yun)、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提供代(dai)理、货运(yun)、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发明涉嫌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xing)为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报告(gao),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惩罚。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海内入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的请(qing)求,可以向其他国家和区域当局(ju)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申明文件,并对相关事宜实施管理。

海内入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请(qing)求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申明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提交有关材料,严格推行(xing)得到申明文件时作出的承诺,并接受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接到本(ben)国当局(ju)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接见、现场核查等要求,应当马上(shang)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报告(gao)。未经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或(huo)者承诺接受本(ben)国当局(ju)的相关接见、现场核查等。

第五章 法律(lu)责任

第三十九(jiu)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xing)为之一的,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ding)举(ju)行(xing)惩罚:

(一)未经允许私行(xing)出口两(liang)用物项;

(二)超出出口允许证件载(zai)明的局(ju)限(xian)、条件和有效期(qi)出口两(liang)用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两(liang)用物项;

(四)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huo)者组件等体式格局(ju)规避(bi)允许出口两(liang)用物项;

(五)存在本(ben)条例第十八条规定(ding)情形,违规利用允许证件出口。

第四十条 出口经营者违背本(ben)条例规定(ding),未推行(xing)报告(gao)责任的,给予警告(gao),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shang)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shang)10倍以下罚款(kuan);没有违法经营额或(huo)者违法经营额不敷(fu)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shang)300万元以下罚款(kuan)。

提供代(dai)理、货运(yun)、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违背本(ben)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ding),未推行(xing)报告(gao)责任的,给予警告(gao),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kuan);情节严峻的,并处10万元以上(shang)50万元以下罚款(kuan)。

第四十一条 挑拨、帮助出口经营者、入口商、最终用户规避(bi)出口管制法和本(ben)条例的规定(ding)实施违法行(xing)为的,给予警告(gao),责令停止违法行(xing)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shang)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shang)5倍以下罚款(kuan);没有违法所得或(huo)者违法所得不敷(fu)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shang)50万元以下罚款(kuan)。

第四十二条 海内入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违背其向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承诺的,给予警告(gao),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shang)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shang)5倍以下罚款(kuan);没有违法经营额或(huo)者违法经营额不敷(fu)50万元的,并处30万元以上(shang)300万元以下罚款(kuan)。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惩罚决定(ding)见效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处申明文件办理请(qing)求。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ben)条例规定(ding),私行(xing)接受或(huo)者承诺接受本(ben)国当局(ju)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接见、现场核查等要求的,给予警告(gao),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kuan);情节严峻的,并处50万元以上(shang)300万元以下罚款(kuan);情节迥殊(shu)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提供征询、判(pan)别看法的专(zhuan)家、专(zhuan)业机构(gou)违背职业品德和本(ben)条例规定(ding)的,予以通报指摘、责令限(xian)期(qi)整改;情节严峻的,取消其征询、判(pan)别资格,并依法追究响应法律(lu)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ben)条例规定(ding)的两(liang)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xing)为,由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举(ju)行(xing)惩罚;法律(lu)、行(xing)政法例规定(ding)由海关惩罚的,由其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ben)条例举(ju)行(xing)惩罚。

第四十六条 违背出口管制法和本(ben)条例规定(ding),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ben)条例规定(ding)惩罚外,还(hai)应当依照有关法律(lu)、行(xing)政法例、部门规章的规定(ding)举(ju)行(xing)处理惩罚和惩罚。

违背出口管制法和本(ben)条例规定(ding),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ding)的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推行(xing)防散布等国际责任相关的货品、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实用本(ben)条例。

两(liang)用物项中监控化学品的出口管制,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ding);《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未规定(ding)的事项,由国务院(yuan)产业和信息(xi)化主管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ben)条例实行(x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所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qing)单》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qing)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ding)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两(liang)用物项的过(guo)境、转运(yun)、通运(yun)、再出口或(huo)者从海关特殊(shu)监管区域和保(bao)税监管场合向境外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ben)条例的有关规定(ding)实行(xing)。具体办法由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订定(ding)。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liang)用物项在海关特殊(shu)监管区域和保(bao)税监管场合之间进出,或(huo)者由海关特殊(shu)监管区域和保(bao)税监管场合外进入海关特殊(shu)监管区域和保(bao)税监管场合,无需(xu)办理出口允许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第四十九(jiu)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特定(ding)目(mu)标国家和区域、特定(ding)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品、技术和服务,国务院(yuan)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本(ben)条例有关规定(ding)实行(xing):

(一)含有、集(ji)成或(huo)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ding)两(liang)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liang)用物项;

(二)利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ding)技术等两(liang)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liang)用物项;

(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ding)两(liang)用物项。

第五十条 本(ben)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x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liang)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liang)用品及相关装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装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新(xin)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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